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张涛
清晨6时,除了早餐摊位的叫卖声,小区广场仍是一片静悄悄。
东湖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张煜尧一早便带队来到了武汉市某小区,按照被执行人外卖面单显示的地址,他们迅速锁定了目标门牌号,轻轻敲响了房门。
“谁啊?这么早……”
门缓缓打开,一位白衣男子揉着惺忪的睡眼,一脸疑惑地望着门外,屋内,三张上下铺的床铺显得格外拥挤。
时间回到李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东湖高新区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徐某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李某偿还借款1000元,分10期支付完毕,徐某某仅支付两期后便拒绝还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张煜尧第一时间查冻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账户,电话多次联系未果后,他决定来一场清晨的雷霆突击。
看着眼前睡眼惺忪、不在状况的白衣男子,张法官亮明身份,并简要说明来意:“你们这里住的人,有没有一个叫徐某某的?”
白衣男子连连摇头,表示大家只是合租关系,并不熟悉彼此的真实姓名。在交流询问的过程中,下铺的一位男子被法官的声音唤醒,他揉了揉眼睛,茫然地望着四周。
“奇怪,这个人怎么这么眼熟。”
执行干警一边嘀咕一边迅速调取徐某的照片进行比对。果然,那“熟睡”的面容与照片上的徐某十分相似。
“醒一醒!我们是法院的,有些事情需要向你了解一下。”
经过长达十秒钟的“叫醒服务”,男子终于起身,他慌乱地穿上背心,被法官带到了屋外。
“你就是徐某某吧?”男子低下头,默认了自己的身份。
张法官遂将其传唤至法院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徐某某表示自己上交过一份对冻结账户措施的异议。
“这份异议书不能阻却报告义务,收到执行文书后,你仍然需要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和继续履行。”张法官解释道。
因前期未如实报告财产且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我院决定对徐某司法拘留15日。
截至8月15日,东湖高新区法院“荆楚雷霆2024武汉行动”共拘传85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22份,拘留14人,扣押车辆20台,执行完毕1015案,到位金额26568.44万元。
东湖高新区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以此次“荆楚雷霆2024武汉行动”为契机,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