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金红羽)假期来临,不少人打算趁着假期参团旅游,但在旅途中发生了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参团旅游中发生意外而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2021年5月,王大妈在某旅游公司的宣传册上看到一则广告,非常心动,便和老姐妹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某景区2日1晚跟团游”的旅游项目,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出发这天,王大妈一行按照旅游公司规定的路线游玩。到达景区后,王大妈见一瀑布十分美丽,遂站在瀑布前方的一块石墩上拍照。然而,石墩湿滑,王大妈瞬间摔倒,姐妹们立马将王大妈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王大妈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王大妈认为自己经旅游公司安排跟团旅游发生事故,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出发前旅游公司为王大妈一行购买了旅游保险,王大妈便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妈一行8人均为6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旅游公司在地面湿滑、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景区接待中老年群众,更应该尽到提示注意以及谨慎安排的义务,同时,其安排的导游没有进行安全提示,意外发生时未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因此,旅游公司存在过错。王大妈作为成年人,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常识,应知晓地面湿滑等不安全因素,未能尽到个人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最终,汉阳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大妈承担40%的责任。因旅游公司在王大妈一行出行前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赔偿王大妈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