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崔逾瑜、通讯员刘海波)12月10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开始施行。该《细则》对部门具体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农民合作社财务主体及其职责、对部分财务管理制度等作出细化规定,对农民合作社创新实践进行财务规范,为各部门依法履责提供政策依据。
湖北是农业大省,农民合作社总数超过12万家,是守护粮油安全、探索三产融合、创新联农带农的“主力军”。当前,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型转为质量型,经营业务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亟需借助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来实现高质量发展。
《细则》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创建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服务、财务培训等。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包括当年新加入成员,成员退社时不可带走。
《细则》指出,农民合作社有会计人员、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财务主体,规定各财务主体具体职责、会计人员和监事任职条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受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细则》对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成员账户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工作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应付应收、货币资金、存货管理、采购销售、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财务审计公开等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要增强资产经营风险意识,提高盈利水平。
《细则》增加有关农民合作社办实体、项目经营以及信用合作的条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应当遵循“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应当建立信用合作章程和管理办法、信用合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