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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法院:“枫桥经验”助调解,化解纠纷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10:10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龙海)近日,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府场法庭与驻庭调解员联合调解下,一起债务纠纷的案件得以和平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引导下,通过“枫桥经验”所倡导的多元化解机制,达成了一致意见,为这一起矛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9年,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通过熟人向张某借款5万元,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半年内还清。后刘某生意经营失败,借条到期后,刘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在张某的不断催讨下,刘某仅偿还27500元,尚欠22500元未还。因此张某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该案件后,洪湖市府场法庭经过分析认为,虽然该案件案情很简单,但法院直接判决并不一定能够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于是交由调解员先行调解,在调解员诉前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立案,并向双方送达了诉讼文书,确定了案件开庭时间。在案件开庭前,再次安排承办人进行调解。

承办人根据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时了解的情况,深入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困难。刘某表示自己现在年龄较大,在外务工,仅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同时还需要负担家庭开支,希望能够通过分期的方式偿还欠款。在了解到刘某确有还款意愿,因经济问题确实一次性还款困难的情况后,法官助理联合调解员积极同原、被告双方沟通,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和情理,刘某和张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刘某分期履行,并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刘某保证按月给付张某800元,直至全部欠款付清。若不按期履行,张某随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对法院的调解非常满意,认为这是解决他们纠纷的最好方式。

通过调解,既给予了被告缓冲的时间,使其有动力在维系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偿还原告的债务,又赋予原告在被告违约时的救济途径。这样既保证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也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截至11月,洪湖市府场法庭调解结案129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比率高达65.79%。洪湖市府场法庭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仔细梳理矛盾点、发挥多方调解力量等方式,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责任编辑:左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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