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沈阳一起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引发关注。犯罪嫌疑人孔某、侯某通过虚构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短期缴纳保险后,再以开除的方式,解除与“客户”的劳动合同,为四十多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骗取失业保险金90余万元,二人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上,不乏号称“代办”实际是通过类似手段违规帮他人骗取失业金的商家。失业保险是国家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如何合理使用?来听总台记者报道:
近日,这起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由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孔某、侯某构成诈骗。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全成表示,2023年10月,辽宁省审计厅在一次专项审计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孔某名下的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人短期缴纳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这个人力资源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人短期缴纳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中介人员伙同该人力资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宣传招揽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员工四十余人。该公司通过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开除骗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失业人群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离职人群都能够申领失业保险金,一般而言,首先要满足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条件。
某地社保工作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单位和本人缴纳满一年的失业保险,而且要扣除已享受的年限。如果前面连失业保险都没有是没有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张全成表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被辞退,如果是主动离职等则不符合领取条件。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
检察院方面进一步介绍,2022年,侯某看到了一条“代办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看离职原因都可以领取”的广告,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于是联系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孔某,孔某表示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进行操作。
此后,二人分工合作,侯某负责介绍客户,孔某负责跟客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然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申领失业保险等具体流程,共为四十多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在此过程中,侯某获得中介费300元,孔某获利500元。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中介人员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后由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缴纳保险、然后开除领取失业金等一系列操作来骗取失业保险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他们通过这种形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90余万元。
记者查询发现,在网络上,提供类似的“代办”失业保险金的商户有不少,其中有提供咨询或协助办理失业登记等合法服务的,也有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有商家告诉记者,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半年后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张全成表示,在检察院联系本案中涉及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劝说其返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一些人甚至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如果虚构劳动合同领取失业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等社会保险,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后案件办理过程中骗取失业金人员陆续退还,法院一审判决时已全部退还骗领失业金。
检察院方面提醒:失业保险制度是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不管是相关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自觉抵制虚构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行为,维护这项保障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失业保险是对失业人员的一个基本保障,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具备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不但侵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坏了正常的就业失业保障秩序。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应该合法合规经营,就业人员也要遵纪守法,擦亮眼睛,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骗领失业保险金,否则可能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