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1月10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协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信息核对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证协〔2023〕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核查投资者委托指令要素齐备性。证券公司委托指令审核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按规定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全面覆盖公司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建立检查与问责机制,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安全运营。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分别规定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具体频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