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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遇“霸王条款”怎么办?最高法新规确认“收款不退”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5日15:17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姜泰阳)从午后的美容院到深夜的健身房,从特色的餐饮零售到定期的家政服务,预付式消费如同都市生活的“万能钥匙”——一次充值金、一张会员卡,就能开通优惠套餐、解锁专属服务。

当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时,“办卡容易退卡难”也随之而来——“余额退款无处追讨”“商家失联充值打水漂”,不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信任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以27条细则直击预付式消费领域“退费难”“跑路频发”等痛点,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预付款返还请求权等法律武器,为民生消费筑牢法治安全网,构建“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的良性生态。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正高度契合了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精神。

某足浴店系于2021年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居民服务业,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顾客王某在该足浴店多次充值购买并消费全身保健理疗服务,然而数次体验后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过敏现象,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用。该足浴店认为王某过敏现象并不是理疗造成的,告知根据充值协议因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予退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将对方诉至二七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和商家应相互信赖、相互配合,在商家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当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足浴店拒绝退还款项,双方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据此,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购买服务项目及金额、实际消费次数、剩余未消费次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违约责任因素,最终判决某足浴店退还王某剩余未消费的部分服务费十万余元。某足浴店及王某均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纠错】编辑:邱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