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陈紫怡
离职三个月后,因前公司拖延开具离职证明,打工人小王错失新工作,损失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小王因纠纷从某商贸公司离职,但商贸公司未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此后小王多次催要,该公司一直拖延推诿,小王遂向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并开具离职证明。
2024年8月,小王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的拟录用通知,并明确了入职后的月薪。怀着满心欢喜,小王打开入职须知,看到需在9月2日办理入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而此时小王手中尚无证明。
就在此时,转机出现,仲裁委员会8月27日作出裁决,商贸公司应在七日内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没想到,小王还没等到离职证明,就在9月2日收到了科技公司的函告:“因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录用取消”。9月4日,商贸公司终于将离职证明交到了小王手上,但新工作的大门已然关闭。
小王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向其赔偿无法入职新公司而造成的损失,仲裁委以超出仲裁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小王继而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按照科技公司开出的薪资条件,赔偿自己三个月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庭之上,小王与商贸公司针锋相对。
小王指出,正是商贸公司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导致自己错失了新工作,商贸公司理应按照科技公司的薪资标准,赔偿自己三个月的损失。
商贸公司则辩称,公司是在仲裁裁决的时限内为小王开具的离职证明,并无过错,新公司不予录用小王与其无关。且小王尚未到新公司工作,三个月月薪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硚口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即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被告直至劳动仲裁裁决后才履行该项义务,已存在拖延情形,小王被新公司不予录用与被告延迟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王进行赔偿。小王虽享有索赔权,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是若入职新公司未来可得的劳动报酬,属于预期利益,不能简单等同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小王在商贸公司的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商贸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判决商贸公司向小王赔付损失6000元。随后,小王和商贸公司均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手记
离职证明看似一张纸,却是劳动者再就业时的重要材料。用人单位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也要自行把控好时间节点、合法合理设定预期,切勿影响个人生活。法院在个案裁判中,不仅要严格适用法律,有力惩戒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劳动者的法定求偿权,也应精准把握裁判尺度,避免责任畸轻畸重,防止企业陷入不合理的高额索赔困境,充分体现司法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智慧与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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