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月23日电(刘智强、杨欣)近日出台的《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不清理犬便最高罚款5000元,犬只伤人最高罚款3万元。这项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理犬只排泄物。对于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提出,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