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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1日08:47 来源: 央视网

原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资料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定指出,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公告称,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bzdjzc2016@saic.gov.cn">fbzdjzc2016@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

(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

(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第四条 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

(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

(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

(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八条 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或者赠品为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九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应依照本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予以规范。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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