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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09:54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柯利华、通讯员熊庆萍、李俊松)如何传承城市历史文脉?5月1日起,黄冈将施行《黄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首次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保护名录和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等5大方面内容。

黄冈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6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5768处,是我省文物资源大市,1990年获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黄冈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2016年4月,黄冈市启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筹备工作,此次出台《办法》旨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是一部立足黄冈实际的地方性规范指导文件。

《办法》明确,市区历史城区内不得破坏龙王山-东坡赤壁-汉川门-汉川门路、黄州文庙-考棚街-安国寺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对历史建筑要设置保护标志牌和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资金扶助、减免费用等方式,采取开展文化研究、文化创意和体验、休闲旅游等特色经营性活动及公益活动,来促进历史街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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