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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22:36 来源: 平安黄石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动自行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CCC认证”)及《省市场监管局 省经信厅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鄂市监发[2019]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 、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1、自 本通告发布之日 起,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8月31日之后,各商行禁止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2、企业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国家工信部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非法电动三、四轮车,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3、市场监管、经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法电动三、四轮车等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依法受理处理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对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6、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二 、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核发统一号牌管理。

2、6月3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中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登记核发全市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发放临时号牌。8月3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

3、电动自行车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登记上牌和领取临时号牌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应在2019年7月1日后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居住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驾驶车辆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地点登记上牌。2019年9月底之后,销售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商行可带牌销售。

4、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 、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

1、对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2、依法查处非法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3、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醉酒驾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加装雨篷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鼓励骑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4、消费者在8月31日之后因购买、使用违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引导当事人对生产和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 、规范新业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1、本市邮政、环卫、快递配送以及外卖配送电动自行车实行行业内统一的车辆涂装、型号、编号登记上牌、投保,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不符合新国标的邮政、环卫、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的淘汰工作,在2022年4月15日前全部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黄石市邮政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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