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 郑文
新华网近日报道,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广东省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和品质。我国一直大力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近年许多地方都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各级政府也很重视褒奖见义勇为行为。但从立法层面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举措还不多。有的地方,对见义勇为受伤者的救治费用,没有法定的垫付或支付主体;对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者给予的经济补偿,也多是“慰问”性质,且标准不一和不高,这使得有些见义勇为者和其家庭,面临着一些生产与生活上的困难及后顾之忧。
要避免这类现象,要让见义勇为从善如流,就必须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更加规范的法定权益保障。而通过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正是这方面的一个可喜进步和风向标,它顺应了公众对完善见义勇为制度的期待,可以说是对社会正义的有力支持,是为见义勇为者设置了一条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险带。此举也将有利于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并对优化社会风气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