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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宣判首起“校园贷”涉恶案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09:1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图为唐某等案犯在法庭上受审

楚天都市报记者孙婷婷通讯员俞飞胡芳

摄影:楚天都市报记者肖颢

在读大学生小泽(化名)急需用钱,不幸落入一个校园贷团伙的陷阱,借款4500元仅2个月后被迫还款1万;大学生小光(化名)更惨,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6800元,6天后竟被逼赔偿“违约金”2万元,无奈之下办理了休学手续,远走他乡。

昨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唐某为首的“校园贷”恶势力团伙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对4名被告人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瞄准大学生放贷,恶意制造“违约”

2017年12月4日,武昌某高校学生小泽在校内看到一条私人借款广告,由于急需用钱,便添加广告上的QQ号,要求借款。隔天有人找到学校联系小泽,双方签订了合同,小泽借了5000元实际到手4500元,到期双倍还款。今年1月19日晚上,3名男子来到小泽宿舍要求查看其手机,以小泽在其他平台借钱为由,硬说小泽违约,要求小泽偿还违约金和催收费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此后,3人将小泽带到学校附近网吧、旅馆,限制自由。不到两个月,小泽被迫还款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看守小泽的唐某、王某、郑某属于一个恶意“校园贷”团伙,加上张某和赫某(另案处理)等5人,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资金,各自分工。其中,王某、郑某、张某和赫某负责发放小广告和催收,唐某负责财务,李某负责招揽“业务”。他们以口头承诺方式欺骗大学生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埋下扣除押金、中介费的陷阱,再制造理由认定借款人违约,虚增债务,随后逼迫大学生还债。

非法拘禁借款学生,胁迫签订连环贷

2017年12月15日,大学生小光通过王某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6800元。小光按照约定每天还款150元,6天后,小光准备坐车回老家,王某称其离开武汉构成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2万元。

随后,唐某、张某、李某等人在火车站将小光堵住带到某小区。当晚,唐某、郑某、张某和李某将小光带至某酒店,抢走小光的手机,利用小光身份信息在其他平台借贷再将钱转至自己账户。12月23日,4人喊来吕某、黄某(另案处理)假意帮小光还款,胁迫小光与吕某签订3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吕某等人持借款合同继续对小光强行逼债。直至12月24日下午4时许,才让小光离开。

而小光的恶梦并未结束,“我现在经常被电话、微信催债,压力很大,催债的人不停找我要钱,再也不敢待在这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小光无奈之下办理了休学手续,远走他乡。

坑了11名大学生

该团伙成员均获刑

昨日,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张某和郑某等人采取非法拘禁、威胁等手段,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敲诈勒索9笔10人、非法拘禁1人,致使3名大学生退学、休学。非法拘禁他人达69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王某、郑某、张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经法院审理,唐某、王某敲诈勒索9万余元,数额巨大;郑某敲诈勒索4万余元,张某敲诈勒索4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东湖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处唐某、王某、郑某、张某4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2年多至4年多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邢先祥,针对“校园贷”种种现象,他提醒,广大学生应当树立合理消费观念,量力而行,若确实有需求,应寻求正当途径。一旦发现不对劲情况,自身要有自制力,及时寻求帮助和报警,及时止损。

【责任编辑:cm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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