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闫承敏
市政府办近日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2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乡镇和城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建成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实现全覆盖。对城区新建、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最高可补贴150万元。
民办非营利养老院可用农民集体土地
意见明确,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发布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办公用房、商业门面、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民办养老院每年每人可获1-3千元补贴
意见明确,对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评估达到三星级以上的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按新建机构3000元/床位、改造和租赁用房的机构2000元/床位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城区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入住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半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老年人、能自理老人的数量,分别按3000元、2000元、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市级分别增发300元、500元、8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要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确保2022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各类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对宜昌城区新建、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按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对评估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按照5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的日间照料床位,比照养老机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老年人不低于50人次的幸福食堂,给予3万元/年的伙食补贴;对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级分别增发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设立医疗点
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和行政村,建设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和农村幸福院,城区评估合格的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和农村幸福院按2万元/年/个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诊疗延伸点。依托社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检查,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及家庭病床等基本服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对吸纳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机构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起5年内开办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发放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认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