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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施行 骑电动车打手机罚款50元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6日07:01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图为交警向市民详解相关规定

楚天都市报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张建勇 李佳 摄影:楚天都市报记者萧颢

下月15日起,《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随着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同时施行,这对于武汉100多万电动自行车车主会有哪些影响?

昨日,武汉市司法、市场监督、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称,《办法》施行后,届时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能销售,这意味着市民只要从市场上正规买到电动车就能上牌。

此外,《办法》还考虑到新兴的快递、外卖行业需求,将共享单车纳入规范管理。

电动车允许销售就可上牌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只有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销售。如果商家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或者其它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起,市场监督部门开始对全市销售商家进行摸底、登记,上门宣传新国标和《办法》,同时,着手建立全市经销商数据库,对经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实行“黑名单”管理。

相关负责人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商家应当公示符合新国标的车型目录、型号,并向消费者承诺销售的车型合规,还应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预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规的车型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同时可向12315热线举报。

此外,《办法》以牌证有效期的形式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后可两次申请延用,每次2年,最长为9年。

关于最高行驶速度,《办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限定为15公里/小时,车速如果超出,电动自行车应持续发出提示音。

违法骑车罚款起步50元

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时,实施打手机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办法》中,对骑车人罚款“起步价”由从前的20元提高到50元。

对骑车人处以50元罚款的行为还包括: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各种改装、加装和拆除也将被罚款50元,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拆除并收缴,包括: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加装、改装车篷、阳伞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扣留的非机动车、装置,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予以销毁或者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有关负责人解释,《办法》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滑板、滑轮、平衡车等不允许进入社会道路行驶。

快递企业要为骑手买保险

目前,武汉市有80多家快递、外卖企业,电动自行车是送货最经济实惠、最便捷的交通工具。《办法》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明确要求相关企业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因未落实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1-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5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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