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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接受200次性贿赂 私企老总充当秘书帮付60万嫖资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07:43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图为落马前的晏拥军(资料图)

据《华商报》报道身为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总经理,6年来却甘当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的“私人生活秘书”,负责在酒店开房,并为晏拥军200次嫖娼支付了60万元嫖资……近日,有网媒将此案判决书全文详细披露,性贿赂犯罪再度引起公众关注。

一审法院从低认定

60万嫖资系受贿款

1971年出生的晏拥军,曾任广州团市委副书记、荔湾区区长、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是2016年落马的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的老部下。2015年4月,广州市纪委对晏拥军立案调查,2015年8月他被刑拘,9月11日被逮捕。

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晏拥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4万元;2009年至2015年,晏拥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

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中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晏拥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晏拥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法院认定的93.7万元人民币受贿数额中,还包含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为晏拥军支付的60万元嫖资。

前日,该案辩护人、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辉表示,晏拥军虽然被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刑责,但判决书里也明确披露了晏拥军接受性贿赂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李承辉对指控的嫖娼次数持不同意见,认为晏拥军接受郭某安排的嫖娼,应作为违纪处理,即便构成受贿罪,也只应当认定查明的6次嫖娼金额。但中山法院则认为,该案中的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

判决书还显示,对于晏拥军的嫖娼次数和嫖资数额,法院认为,行贿人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为晏拥军安排嫖娼200多次,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从低认定60万嫖资系受贿款。

私企老总充当生活秘书

安排嫖娼200多次

案发前,郭某是广州某国际旅行社的总经理。中山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时任广州市荔湾区委副书记、区长的晏拥军,帮郭某获得荔湾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据郭某交待,2009年,时任团市委、荔湾区领导的晏拥军提出让郭某做其私人生活秘书,“我当即表示愿意,希望他一直关照我。”此后到2015年的6年里,郭某为晏拥军解决日常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我为晏拥军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郭某供述称,为晏拥军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某酒店,一次住宿费1280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或5000元,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郭某交待,2015年4月,他在成都某酒店最后一次为晏拥军安排嫖娼。

郭某还供称,他主要是通过自己的情妇给晏拥军介绍小姐的。证人陈某承认她曾在酒店和郭某发生过性关系,“郭某多次让我介绍一些长得漂亮、不是在夜总会上班的女孩给他老板,与他发生关系,前后大概有二十几人。”证人岑某也承认,2011年9月她读书时与晏拥军发生关系后,郭某给了她5000元。

判决书还披露了晏拥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我调到荔湾区工作后,常和郭某等人到酒店开房打牌。郭某会主动联系一些女性(兼职导游、模特和大学生)到酒店提供性服务,嫖娼大概200次,嫖资均由郭某支付,每次3000元或5000元。”

专家律师建议

将性贿赂罪进行立法

3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记者表示,《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花钱或出资请小姐招待被告人,如同出资装修房屋、买汽车、买手表、请旅游、请吃饭、请洗桑拿等一样,其本质还是钱贿赂,而非汽车贿赂、旅游贿赂、装修贿赂、小姐贿赂或性贿赂,贿赂物依然是财物而非色。”

阮齐林表示,法律规定收受财物的是受贿罪,私企老总花钱请官员嫖娼,相当于花钱请人嫖娼,花的钱也属于财物,满足法律收受财物的条件,就可以按受贿定罪。

性贿赂是权色交易,符合犯罪特征,也有社会危害性。针对现实中权色交易的性贿赂,阮齐林表示,目前全世界没有国家通过立法将性贿赂入罪量刑,他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希望媒体通过报道来推动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

国内知名刑辩律师曾杰也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司法实践中,像晏拥军案中这样将性贿赂行为直接算入受贿数额的案例算是一个先例,此前的案例中,多数会把性贿赂作为一个监察部门介入案件的切入点,如当年的雷政富案,赖昌星案等。”他建议出台更详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各类性贿赂行为提供可以直接操作、引用的价值计算方法。

郭某 嫖资 晏拥军 嫖娼 性贿赂 【纠错】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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