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歪嘴郎(左)与玉郎福包装相似
楚天都市报记者张理晶通讯员成艳秦
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武汉糖酒会上,发现有一款白酒外包装与本公司的“歪嘴郎”相似,将对方告到江汉区法院。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酒的外包装与“歪嘴郎”基本一致,构成商标侵权,判赔10万元,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歪嘴郎惊遇“孪生兄弟”
2017年11月20日,郎酒厂公司委派鲁某到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参加糖酒会。鲁某走进展厅,猛然看见一个“玉郎福酒业有限公司”的招牌,招牌上有一个“郎”字,跟本公司商标高度相似。
鲁某怀着好奇心来到了“玉郎福”的展位,大吃一惊,这里展出的一款名为“玉郎福贵宾小酒”的产品与郎酒公司生产的“小郎酒”极其相似,于是买了一瓶用来对比。细看之下,鲁某发现“玉郎福小酒”酒瓶上的“郎”字明显突出,与“小郎酒”酒瓶上的“郎”字颜色略有区别,字体相同。
2018年3月,郎酒厂公司以玉郎福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公司和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江汉区法院。
庭审焦点是“立体商标权”
庭审中,双方就“立体商标权”展开激烈争论。
郎酒厂公司认为,本公司生产的“小郎酒”外观有明显特点,酒瓶口位于酒瓶的边侧,俗称“歪嘴郎”,所以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给“小郎酒”注册的是立体商标,该商标包含品名和外观设计。玉郎福生产的商品与“小郎酒”外观几乎一模一样,而且酒瓶上的“郎”字也高度相似,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玉郎福小酒”就是“小郎酒”,所以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侵权商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认为,“玉郎福”商标在2017年10月20日就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公告,所以该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侵权。另外,就算酒瓶上的那个“郎”字比较突出,也不足以构成侵权,顶多是商标使用不规范。
玉郎福打擦边球败诉
法官通过对比,发现“玉郎福小酒”与“小郎酒”的外观几乎相同,与原告所描述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小郎酒”注册的是立体商标,在商标法中,目前还没有对立体商标作出明确的认定。
承办法官喻瑛告诉记者,本案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立体商标权侵权案件,而且商标法中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供参考,所以只能根据平面商标的条款来参考。法官审理认为,“玉郎福小酒”与“小郎酒”的外包装基本一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所以该商标构成侵权。另外,“玉郎福”商标虽已进入初审公告程序,但在未完成最终的商标注册之前使用商标,也不具有合理性。
最终江汉法院判令玉郎福公司赔偿郎酒厂公司10万元损失,同时停止使用其侵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