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罗田县九资河镇大别山天麻合作社,社员将新收获的中药材天麻烘干、晾晒。 (资料图片)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王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医药宝库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服务于人民健康。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3月底,《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丰富,已查明中医药资源种类3974种,居全国第五,素有“华中药库”之称。但是目前,我省中医药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中医药服务能力需提升、中医药人才匮乏、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监管有待加强、产业发展潜力需充分释放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
条例草案共七章46条,就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保障与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优化中医药服务供给,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中医医疗机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及支付、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培养和培训,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
为加强中医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建立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分级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完善道地中药材标准,构建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质量检验检测保障和品牌体系。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收集、整理、挖掘、利用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秘方验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工艺,属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鼓励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目录。
在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