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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再审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5日08:00 来源: 湖北日报

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保护清江——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再审

图为:恩施清江,碧水长流。(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陈勇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编者按

3月27日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汉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审议《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批准《武汉市禁毒条例》等报批法规。

出台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保护清江、保护长江的重要举措。

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与一审时相比,二审稿从38条调整为66条,保护范围由清江干流扩展到一级支流,保护主体由水资源保护扩大到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在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更加详尽,也更为严格。

严防工业污染,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

条例草案一审时,省人大城环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合理规划清江流域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加强排污口的排查和治理,从源头防治。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二审稿中规定,针对清江的工业污染防治,应制定流域禁止和限制进入的产业目录,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目录的严重污染水生态环境的项目,对已建的要分年度制定、实施淘汰方案;清江流域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或者第一重山脊线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禁止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建立并公开排污口名录,对管辖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无责任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对这些制度设计点赞,并提出相关建议。比如,有的委员认为,可在立法原则中增加总量控制原则,不能突破清江环境排放总量;有的委员认为,应对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第一重山脊线设置限制性条款予以充实,增加对已建化工园的管理和禁止污水直排等内容。

严控生活污水,清江流域将迎“禁磷”时代

城镇污水的治理和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是清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

草案二审稿要求,应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改造,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加强治理,确保生活污水就近净化处理。

同时,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污染治理,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禁止在清江沿岸一定范围内新建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计划,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置配套设施。

草案二审稿规定,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清洁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

清江发源于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流经恩施州和宜昌市所属的10个县市。在制度设计中,如何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破解“九龙治水”问题,使各地、各部门形成保护合力?

草案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监测数据实时共享、突发水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为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清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来,草案二审稿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对于公众举报的水生态环境问题限期调查处理。同时,应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依据。

再审 清江流域 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纠错】编辑: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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