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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打着“代办信用卡”的幌子,骗了400名客户6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2日17:43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1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诚睿)谎称可代办高额信用卡,以收取“押金”“代办费”等方式实施诈骗。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江某、刘某等19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的一天,孙某某接到自称某公司信用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只需要交纳手续费即可,孙某某信以为真,按要求向指定账号转账1980元。在催办过程中,对方每次都称还需要时间,让孙某某再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孙某某意识到被骗,报了警。

此后,洪山警方接到多起类似报警,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2019年3月7日,警方对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将江某、刘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据了解,刘某和王某两人于2018年3月成立武汉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某和王某为公司老板和主要出资人,江某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江某从他人处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料信息1万余条,先后招聘冯某、张某、胡某等20余名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缺乏且急于找工作的年轻人为业务员进入公司工作。该公司对外打着代办信用卡、代办信用卡额度升级业务的幌子,让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联系以上用非法方式获取的有办信用卡及额度升级意向人群的个人信息名单,谎称先收取押金和代办费后办理信用卡,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迟,不予办理。经初步调查,该团伙以此方式向4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600余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江某、刘某、王某等19人以单位名义,采取虚构事实手段,以电信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属单位犯罪;江某还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批准逮捕;高某、吴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办理信用卡要通过正规渠道,一旦涉及到交纳押金费、代办费的要求,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办理 方式 信用卡 刘某 孙某某 【纠错】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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