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左菁、王田甜)6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件。
据介绍,2018年,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5668件,其中,江汉区、武昌区、东湖高新区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区,占全市总数的42.8%。案件最高起诉标的额为141万余元。全年两级法院共审结案件5401件,审结率95.28%。
近年来,武汉市法院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类案集中”的审理新模式,不少基层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团队,专门针对劳动纠纷实行快审速裁。去年,武汉劳动争议类案件一审审理时间最短25天,二审案件最短12天,平均审理时间71天。
【链接】典型案例
编造理由请假被解聘,单位不违法
2008年8月1日,韩某入职某公司。2018年4月17日晚,韩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4月18日至5月3日。
当晚,韩某以“身体原因及照顾家中重病的老奶奶”为由请假,其所在班组班长在请假条上签字同意。4月25日,经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公司以韩某于4月18日至24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韩某不服,以其办理了请事假手续、不应认定为旷工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职工请事假应当按程序履行事假审批手续,并提前一天办妥;职工本人应当在事假审批单上详细说明请假事由,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休假;请假事由不充分的,可以不批假;职工累计旷工超过5天或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韩某所称请假,在内容上编造虚假请假事由,在手续上不符合事假审批程序,应属无效,公司认定韩某连续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裁决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
伪造资格证书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2015年4月19日,郑某到某民办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应聘时,郑某向医院提交了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及主治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院要求郑某提交相关证照原件,郑某答应以后提交。医院聘用郑某为主治医师。2016年8月26日,医院要求郑某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手续,发现郑某的主治医师资格证系伪造,于是辞退郑某,并拒绝支付郑某当月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郑某认为,医院是根据面试结果及工作能力考评给予自己主治医师的待遇,医院理应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同年11月,郑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47万元。仲裁裁决医院支付郑某2016年8月未发放的劳动报酬9000元。郑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提供虚假主治医师资格证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聘其为主治医师,应认定郑某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但郑某已实际付出劳动,医院应参照该院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郑某2016年8月份工资。
工伤停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2月10日,胡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16年9月,胡某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确认,胡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
2017年4月18日,商贸公司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护理费等共计18.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胡某在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没有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商贸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判令商贸公司为胡某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73万元。
法官提醒: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职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汤炜玮 通讯员 左菁 王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