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肖哲西、刘大印)“这么多年过去了,这518万元终于有着落了!”11月10日笔者从随州市检察院获悉,得知国有财产返还问题在检察机关的持续监督下得以妥善解决,随州市财政局和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如释重负。
518万元国债资金为何没了着落?
时间回溯到19年前。2003年10月,原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随州市在郊区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2007年7月,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A公司为该处置中心项目中标方。同月,随州市政府(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其中约定:A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处置中心项目,项目投资不少于600万元(其中争取利用部分国债资金)……甲方会同乙方所争取的国债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管理。
此后,随州市政府明确随州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该处置中心项目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并由B公司依法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从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在处置中心项目建设期间,随州市财政部门向A公司划拨国债基建支出预算款合计518万元。
2014年12月,B公司通知A公司,要求其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明确国有和非国有产权的构成,确定国有投资的存在形式。2015年5月,A公司复函称,未收到B公司出资518万元,也未收到任何政府机构关于B公司出资的相关公文。
2016年4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A公司确认B公司为A公司股东,确认B公司实际出资518万元。
此后,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B公司出资的518万元是作为A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A公司章程中未规定B公司为股东,A公司股东会也未作出B公司成为其股东的决议,遂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我们在履职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认为相关企业未依法明确国有出资,国有资本运营使用未得到依法监管,国家财产面临损失风险,遂迅速介入调查。”随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
是债权还是股权?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2007年A公司承揽处置中心项目后,随州市政府决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与A公司签署控股协议,履行国有出资人权利,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随后指定B公司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但此后,B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控股协议,A公司股权也未进行变更。
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精神,“对安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
“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2018年11月,我们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办案检察官介绍。
然而,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负责人找上门来反映情况:“检察官同志,国有资金脱离监管,我们也不放心。前期由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是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我们也无计可施了。”
B公司能否被认定为A公司股东?面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办案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自2007年7月以来,相关部门在签订相关协议、印发有关文件时,仅约定随州市政府为处置中心项目“出资人”、B公司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按照规定,公司入股应当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增资等手续,但A公司股东会并没有作出同意B公司成为其股东的决议。
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该518万元只能认定为随州市政府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而非股权。
跟进监督,帮助追回国有财产
虽然不能确认股权,但国有财产不能一直处于行政监管之外。办案检察官认为,B公司虽然不是股东,却是A公司处置中心项目的投资方。A公司既未向B公司出具投资证明以明确国有出资,也未按照相关要求将接受国有资本后的经营情况报告国资部门,致使国有资本运营未依法得到监管,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如何追回这笔财产,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2018年以来,随州市检察院多次邀请B公司和司法、财政、国资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议,最终就提起民事诉讼、诉请A公司返还国家投资518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达成共识。
为避免出现诉讼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办案检察官还多次上门争取市政府相关领导重视和支持。2020年8月,随州市政府明确由B公司履行政府出资人、债权人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2021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向B公司返还投资款518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近年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确保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缓解企业压力,近期,B公司与A公司达成分三期返还518万元及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这笔国有财产终于有了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