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月食)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也水涨船高,但有些人为了牟利,当起了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近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北郊法庭审理了一批涉“职业打假”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判决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原告均是刘某,其通过网络购买大量非生活所需的保健品、药酒等,收到货后原告刘某以被告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及合法证明文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曾都区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大量购买食品,在并未食用的情况下,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已经不是单纯的消费者,而应属于“职业打假人”,依法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且涉案食品存在的瑕疵并不能证明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原告刘某造成误导或对其造成人身损害,故原告刘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这种以恶治恶的惩治模式,法院依法予以否定的评价。同时,曾都区法院也将秉承公平正义的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个体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