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卉、许莹)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全面梳理和总结了近年以来办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案例一:张某甲等三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购进的熔喷布生产设备属于“三无”产品,在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出的无生产厂家标识、无合格证、无检验报告的伪劣口罩原材料熔喷布产品,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方式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公开在门店经营、销售自制的用于治疗鼻炎的“鼻炎膏”、“引流膏”两款产品,违法获利达四十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推广、销售假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曾都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多家大型商超、连锁商店、母婴店及药房经营者利用外卖平台销售特殊食品,普遍存在未依法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情形,暴露出特殊食品网络交易环节监管漏洞。对此,曾都区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188家特殊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立案查处违法经营商户7户,责令立即整改9户。
近年来,曾都区检察院通过对食品安全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持续性开展“回头看”工作,不断巩固案件办理质效,强化行业监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下一步曾都区检察院将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助力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