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罗楚鑫)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可以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往往是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最后通牒”。但实务中,不乏有一些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
因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刘某支付货款,2024年2月29日,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未发现王某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于3月7日第一次联系王某,其称自己在外地,下周回款后处理,逾期未果。经执行法官督促,王某又承诺3月13日左右回到家后将货款付至申请人,逾期仍未果。
5月16日,执行人员将王某拘传到法院,执行法官向王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欲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考虑到执行措施对王某的影响,遂同意与王某和解。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如下协议:王某当日履行3000元,次日还款2000元,剩余5000元于5月31日前还清。王某逾期未还,执行法官多次督促,王某仍不以为意,其抓住执行法官下班休息时间,多次与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游戏。
7月1日18时,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拨打电话,称找到了被执行人,执行人员放弃下班时间立即前往。19时,执行人员抵达被执行人处并以违反和解协议为由对王某进行预司法拘留告知。19时30分,因不愿承担司法拘留的后果,王某在体检的过程中,极力向亲戚朋友筹钱,但亲戚朋友不愿出借。20时32分,王某筹集到2000元。在将王某送往拘留所的途中,王某坚持称“能凑齐”,最终王某在21:49、22:56、00:15分别筹集到2000元、1500元、1500元,本案耗时四个月终于执行完毕,同时申请人刘某放弃了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介绍:诚信是人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不会执行了,因此实施诱导、哄骗等方式与申请人和解,从而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这种做法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申请人给予被执行人的最后一丝信任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冲击。事实上,法院执行人员对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会定期督促被执行人还款,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不履行的情况,即视为和解协议作废,逾期的被执行人最终都逃不过被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