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罗楚鑫)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腾退工作是每一名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对于拒不腾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以及竞买人的物权,随州市曾都区法院11月26日进行了一场强制腾退。
叶某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某未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叶某某履行30万元及利息,叶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蒋某,但蒋某的电话号码始终显示为空号、关机。承办人线下到蒋某名下的房屋门口张贴了公告,告知其躲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蒋某及其家属仍不以为意。
于是,法院于2023年11月对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于2024年1月裁定拍卖该房产。
竞买人竞得该房产后向法院申请强制腾退。蒋某这才与承办人联系,称庭审时未到庭,本人没有提交证据等理由主张申请再审。案件承办人向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风险及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等法律规定后,蒋某以孩子准备参加高考为由不愿主动腾退,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与竞买人、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竞买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腾退时间推迟到高考结束。
高考结束后,蒋某仍未主动腾退。承办人在涉案房屋门前及小区内张贴腾退公告后告知蒋某最后的自行腾退期限,蒋某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于承办人的提醒置若罔闻。
随后,承办人立即制定腾退方案、组织腾退人员,并于11月25日通知蒋某准时到达腾退现场,蒋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晚便请人连夜将屋内大件物品搬走。次日,法院执行人员抵达现场进行验收,对屋内剩余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强制腾退,最终顺利将房屋交付给竞买人。
法官介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2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于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着明确的规定。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是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打马虎眼”。一味拖延执行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下,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次强制腾退活动,对故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警示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下一步,曾都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执行举措,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兑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