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鑫鑫、张雅淇)熊某与牌友彭某想挣“快钱”,两人用手机下载网络租车软件租车,然后伪造证件将租来的车进行抵押,从而骗取抵押金。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熊某、彭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4年12月21日,熊某在A网络租车平台租了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随后,熊某来到陈某的二手车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抵押合同,骗取抵押款2.4万元。
“要想成功抵押,还需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据熊某供述,为了能让车辆顺利抵押,其找人帮忙制作假证件。为了不让事情败露,熊某一直在A租车平台续租该车辆。
然而,不到半月,熊某想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套现,于是找到牌友彭某。二人又在B网络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小轿车,找吴某(另案处理)给熊某伪造了车主的身份,由熊某冒充车主与另一家二手车公司法人马某签订抵押合同,将该车以5万元进行抵押。拿到钱款后,熊某借给彭某1万元,剩余钱款被熊某用于生活开销。
“他与我们公司续租了3次,一共租了6天,到了还车时间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车!”B租车公司相关负责人叶某气愤地说道。最终,该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郊区的一处上了锁的院子里找到了车,察觉到不对劲的叶某找熊某质问,熊某承认私自将车进行了抵押,但抵押的钱款被挥霍完了,已无能力赎回车辆。1月13日,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及时追回发还。
3月24日,案件移送到曾都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熊某伙同彭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熊某、彭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促成熊某、彭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二人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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