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襄阳市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推动分享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之也带来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2017年8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我市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政策遵循。同时,全国其他城市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为我市制定相关办法提供了参考借鉴。
(一)关于投放数量。
根据市公安部门2018年8月统计情况,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约15万辆。考虑到城市空间资源有限,《暂行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实行总量动态控制。对于已经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整治,要求相关企业依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今后,市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由各城区政府会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管理主体。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社会新生事物,行业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暂行办法》明确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
(三)关于押金管理。
《暂行办法》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并按照国家十部委指导意见要求,在企业注册地开立使用者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与开户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委托开户银行向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备案,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四)关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并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监督员巡查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违规停放、公用设施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设置和审批、管理工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等地段违规停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国家十部委明确规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考虑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际生活中具有一定市场需求,加之我市又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制造基地等,《暂行办法》未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一刀切”予以禁止,而是明确了四项管理措施:一是适当限制发展数量;二是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技术安全标准;三是车辆必须办理登记并上牌;四是加强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今后,建议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要求,逐步调整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