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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首例!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判3年!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19:40 来源: 咸宁日报微信

近日,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

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胡某在行驶过程中

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至咸安区交警三大队对面公交站台时,因驾驶员对胡某投币的数额有疑问,胡某与驾驶员争吵并抢夺方向盘,驾驶员被迫靠边停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案发地点系人员、车辆密集路段。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面对这样的审判结果

胡某留下悔恨的泪水

但此时已晚

不仅在咸宁

全国各地都有出现过

殴打、抢夺、干扰公交驾驶员

正常驾驶的案例

枉顾公共安全

这是社会强烈谴责、法律严厉制裁的行为

咸安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公交车作为公共客运的组成部分,承载着许多上班族、普通百姓安全出行的责任。确保公交车的安全运营是所有人的愿望;而保证公交安全的基础,先得保证司机的人身安全。否则的话,司机安全无保障,公交安全何处来?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会主持公道,希望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打击不法侵害行为,给肇事者应有的惩罚。同时,我们也希望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万一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拨打公交公司服务热线,采取向线路所属公司进行投诉的方式来表达个人意见。而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等过激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更可能会触犯法律!

看看这张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救援的照片

时刻谨记

切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

一辆车,装载着不仅仅是你一人

还有很多平凡的人和他们的家庭

【纠错】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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