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等居多。
但是,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的,
却是执行一批可爱的猪!!!!
这些猪将如何处置?
小编马上带大家去了解这起执行案件!
案件背景
“猪”事不顺 官司不断
陈某是赤壁市某牧业公司股东,2012年被公司聘为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牧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由于牧业公司未按期还款,2015年1月,陈某在离任后将牧业公司诉上法庭。赤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在担任牧业公司总经理期间向该公司提供借款230万元及前期利息60余万元。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向赤壁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7月15日,赤壁法院立案启动执行程序,并向牧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牧业公司支付欠款及迟延履行金。牧业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其付款义务。7月28日,赤壁法院查封了牧业公司存栏生猪2848头,并致函赤壁市畜牧局,要求该局在办理检疫证明时及时告知法院有关情况,并对该公司出售生猪施行边控。
温情执行 负债“猪”还
牧业公司为了出售生猪,其董事长于某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担保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欠款,赤壁法院解除查封措施。但到期后,该公司并未履行。到2015年9月底,牧业公司各种欠款、借款的债权人陆续到赤壁法院申请执行或申报债权,经赤壁法院统计达2800万元,明显资不抵债。牧业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发电设备等均被外地法院查封。赤壁法院多次协调,牧业公司承诺每月给付25万元作为执行款,由法院按比例分配;赤壁法院考虑该公司状况,取得债权人谅解,采取蓄水养鱼办法,让其在经营的同时,每月拿出25万元偿还欠款。在赤壁法院监管下,除3件欠款数额较大案件未执行外,其他十多件案件均执行完毕。
百般拖延 指鹿为“猪”
2015年11月10日,牧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陈某职务侵占,认为陈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时,该公司严重亏损,且有虚报招待费60余万元、没有上班领取加班费6万元、将政策性补贴汇入个人账户等行为。赤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认为陈某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被中止执行。后赤壁市公安局向赤壁市检察院报请对陈某予以逮捕。2016年8月30日,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陈某不予批捕。在此期间,牧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咸宁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再审申请。
厂房出租 “猪”事可望
2016年9月,牧业公司与湖南岳阳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岳阳公司提供饲料、维修厂房,牧业公司提供车间等固定资产及在栏生猪,双方按约定分配盈利。由于在协议签订前岳阳公司已投入300万元,牧业公司无钱偿还。2017年2月10日,牧业公司与岳阳公司与签订一份租赁(收购)补充协议,约定岳阳公司收购亚东公司全部资产,收购总价为2100万元,岳阳公司每月向牧业公司支付租金80万元,待租金累计达1600万元后,岳阳公司取得牧业公司100%股权,余款500万元分5个月付清。赤壁法院得知后,经协商决定岳阳公司每月应向牧业公司支付的80万元租金,55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用以偿还债务。后因其他原因,岳阳公司未按期协助支付执行款,该案执行陷入停滞阶段,而陈某多次上访要求赤壁法院尽快执行。
提级执行 “猪”事有为
2019年4月10日,赤壁法院请求咸宁中院提级执行。咸宁中院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已无偿还能力,岳阳公司对法院执行不够配合,申请执行人陈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其又是福建法院三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涉及面广,决定提级执行。
经过深入调查,岳阳公司收购款项只付1400万元,尚欠700万元未付,牧业公司的股份并未转让,决定追加岳阳公司为第三人,并限期履行到期债务。岳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又未主动履行义务,裁定强制执行牧业公司对岳阳公司的到期债权5469834元,并现场查封存栏生猪5528头(其中后备母猪445头、种猪25头肉猪、生产母猪1258头、育肥猪213头、仔猪2039头、保育存栏猪1548头)。岳阳公司在此后的几次出售生猪时,咸宁中院均派执行法官到场,督促买主将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截止6月初,该案已执行到位资金200万元,并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