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和计票
根据办法,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根据办法,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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