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种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公约。
《公约》于1993年1月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23日成立。
《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截至2009年年底,全球已有188个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中国代表阐述中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立场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大量制造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遗弃。战后几十年间,中国各地陆续发现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日遗化武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多次发生日遗化武伤人事件。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规定,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在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下,南京移动式销毁设施已于2010年10月12日开始销毁实弹,处理日本遗弃化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日本遗弃化武销毁工作整体进程仍严重滞后,大量已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亟待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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