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地位。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极力撇清《马关条约》和其取得钓鱼岛所谓“主权”的关系,并认为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编制隶属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如果我国能就日本结合琉球和钓鱼岛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进行针对性的回击,将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贡制度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国的藩属国。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县官改由日本国委派。清政府当年对日本单方面处分琉球的举动提出了强烈抗议。但因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并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给日本,让中国在琉球群岛问题上失去了发言权。历届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放弃对琉球的固有权利。
二战后,出于冷战的需要,美国把琉球列为亚洲重要的“战略防区”。美国主导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第3条中,琉球列岛由美国托管。美军司令部1952年“第68号指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的经纬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议》,将琉球的施政权“返还”日本。这成为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
笔者认为,日本依据美国托管琉球及美日“琉球返还”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从国际法看是站不住脚的。第一,日本历史上对琉球的武力吞并及殖民统治不能取得琉球的主权。琉球人民复国运动和独立运动持续百年。开罗会议中美会谈时还达成共同托管琉球之共识,根据国际托管制度的宗旨,琉球人民应享有民族自决权,“琉球地位正常化”才是大势所趋。
第二,旧金山和会及在美国操纵下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涉及对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问题的处理,但该和约未得到中国政府的书面接受或者同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从条约法角度看,此条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不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
第三,美国托管琉球既无托管协议又无联合国监督,不符合国际托管制度的程序规则。美国无视琉球人民独立的意愿,通过《琉球行政返还协议》把琉球的施政权“返还”给日本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托管四原则,即神圣信托原则、国际问责制原则、造福世界为目的的殖民地管理原则、殖民地信托临时性原则。按照“剩余主权”理论,日本虽然二战前长期占领和统治琉球,但始终未获得有效的领土主权。即使美日琉球“返还”为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同理,日本无法取得更不能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作者刘丹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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