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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虐童女教师:后悔自己行为 接受警方处罚

发布时间: 2012-11-18 08:43   来源: 新京报   进入电子报

  ■ 焦点

  1 为什么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虐童罪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颜艳红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

  阮齐林说,警方之所以考虑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该罪没有硬性的轻伤后果的要求,以此为由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虐童事件一经爆出,各界纷纷建议设立“虐童罪”,从刑法上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严惩。

  对此,阮齐林认为,设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问题。

  阮齐林分析说,即便在刑法上规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个“情节恶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要考虑情节是否足够严重。

  2 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阮齐林认同温岭公安目前的处理方式。阮齐林分析说,虐童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颜艳红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两种处罚体系:第一层是治安处罚,处罚手段有行政拘留、罚款等;第二层才是刑事处罚,手段有判处徒刑或死刑等。

  阮齐林说,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后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阮齐林说,这个标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轻微伤,或者多次无端打人,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

  阮齐林判断,可能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颜艳红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阮齐林说,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起码要造成轻微伤,比如头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贯殴打,给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张维玉表示,公安当初作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是认为颜艳红殴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认为,颜的行为不构成“殴打”,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3 多刑拘7天警方违不违法?

  警方决定对颜艳红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实际上颜艳红已经被羁押22天。

  对此,阮齐林认为,不能因此认为公安办了错案,因为颜艳红的违法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和期限内,没有违反诉讼法。

  但是,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本文来源:新京报 编辑:刘郸)
关键词:虐童;女教师;浙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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