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保证夫妻双方至少一人户籍在北京;计生部门人士称,不同街道办理流程可能不同
“准生证”曾被称为生育指标。2000年后,北京市废止《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实施《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准生证”又多了一个官方的名字,“生育服务证”。
虽然2006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曾经过修订,但12年来,和全国情况一样,北京的“生育服务证”,也只发给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北京的育龄夫妇。
北京市《首都之窗》网站显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但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非京籍,档案也不在北京,还需到档案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先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也就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此外,根据非京籍一方是丈夫还是妻子,京籍一方是否为集体户口,《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方法和流程,都有很大差异。一位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坦言,同在北京,不同区县,甚至不同街道、不同单位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办理时间,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类型、格式,都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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