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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内涵

发布时间: 2014-03-19 08:33   来源: 正义网   进入电子报

  记者街采:你理解的“和谐”是什么?

  受访者:北京市西城区某三级医院医生 苏青

  地点:9层手术室走廊

  回答:我要的和谐,就是医患关系和谐,我用良心看病,患者用信任回报,这就是最大的和谐。

  受访者:退休教师  王秀恩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层就诊大厅

  回答:现在退休了,就想着家里那点事儿,家里和和美美的,家里人没病没灾的,我们不给国家添乱,就是和谐。

  受访者:北京市寿山福海国际养老中心工作人员   张海

  地点:养老中心一层大堂

  回答:我说个切身感受吧。每天接触来自五湖四海的老人,看着他们笑,我心里就舒坦。如果全中国的老爷子老太太都老有所依,每天都笑呵呵的,这样的和谐想必是全天下的子女所想要的吧。

  法制网记者赵丽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这段论述出自几千年前的《尚书·尧典》,意思是——国家应以“明德”求得内部的和谐与和平以及与外部各国的和谐与和平。

  《论语》的“和为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反映了关于和谐的价值追求。

  两千多年的传承,时至今日,“和谐”之义出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而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上升为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题中之义,“和谐”实际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支撑力量。“作为传统文化,基于我们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和谐’的观念已深埋民众心中,不需要由外界注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院研究员莫纪宏说,而当“和谐”上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时,就需要法治的推动力量。

  “和谐”是什么

  当代中国要求的国家层面的“和谐”,勾画的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头是社会变革日新月异,一头是社会转型滩险风急;城乡、区域差距拉大,教育、医疗、社保短板显现;发展旋律高亢鲜明,个别音符噪声杂陈……

  这是一次沉重的破题。

  不和谐事件折射社会治理之难、农民工大潮暴露城乡二元结构之困、物质丰裕遭遇道德建设之惑、利益多元带来群众诉求之杂……面对新的时代考验,没有和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恐怕难以保持,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和谐,在古时指的是我们努力追求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理想状况。”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向记者这样解读“和谐”之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则进一步阐释说,当代中国要求的国家层面的“和谐”,勾画的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不是建设不能实现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或者是儒家所追求的“天下大同”,更不是空想社会主义康帕内拉和莫尔的“太阳城”、“乌托邦”。“我们的和谐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各依其序、各尽其能的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活力与秩序相统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全面小康社会。”李林说。

  虽然是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谐”和中国民众却有着环环相扣的联系。“努力实现城乡之间的和谐,社会各领域之间以及各领域内部的和谐,区域之间的和谐,民族之间的和谐,各地方之间关系的和谐,外部环境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是中央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之所在,仅仅两个字变革囊括整个国家、社会的各层次期待。”莫纪宏说。

  如何实现“和谐”

  和谐的国家、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而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法”

  “‘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纠纷,而是社会存在矛盾纠纷,但是可以通过法治等方式预防、调整、控制和解决。”李林向记者这样阐释道。

  莫纪宏对此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表示,和谐的国家、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法”。

  不可否认的是,完成国家层面的“和谐”价值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道德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各种手段的综合作用。

  正如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国家治理,法治和德治一直相得益彰。在采访中,多位受访专家学者向记者强调说,法治是达成“和谐”价值观的基础,德治则起到辅助作用。

  在李林看来,法治是国家层面和谐的基础,是指在正确的政治领导和政治决策下,法治在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等领域,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都居于主导性和优先性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

  而关于德治的作用,在莫纪宏看来,辅助作用并不是说道德规范、德治或者以德治国不重要,也不是轻视或者忽视德治的作用,而是说,在经济文化社会尚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以及行为习惯还有不小差距的条件下,实际上只能实行“法主德辅”,德治是和谐社会的辅助。

  如何发挥法治作用

  强调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调整和规范作用,并不排斥和否定道德规范、纪律规范、习俗规则、规章制度等其他规范和方式的作用

  《管子·七法》中论述道——“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这说明,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判断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依据。如果离开法律的标准和依据,脱离法治的程序和制度,放弃司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终局性机制,实行少数人或者个别人说了算的人治,坚持‘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就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长治久安地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法律和法治的权威,危害国家的法治基础和社会秩序。”李林说。

  李林表示,强调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调整和规范作用,并不排斥和否定道德规范、纪律规范、习俗规则、规章制度等其他规范和方式的作用。

  李林说,我们的主张是,一方面,应当把所有社会规范规则和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作为一个系统,统一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相互补充、彼此衔接的有机整体,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鉴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状况,鉴于法律规范具有的强制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明确性等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适当突显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与众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建设法治社会。

  此外,李林向记者阐释说,从社会法治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立法成果可观。“但是,如果没有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没有公平及时的执行落实,缺乏有效公正的司法保障,这类法律法规难以付诸实施或者实施不到位,则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得越多、标准设定得越高、权益内容描述得越好,所引发产生的矛盾纠纷、冲突事件就可能越多”。

  李林建议,应当把立法、执法、司法等作为完成“和谐”价值观建设的系统工程统一起来进行“顶层设计”,尽可能做到法治各环节前后照应、相互协调、彼此兼顾、统筹运作,尽可能避免相互脱节、彼此矛盾、前后不一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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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正义网 编辑:伍佳佳)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建设;核心价值观;顶层设计;论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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