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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经纪管理新规:不得私下收费不得吃差价

发布时间: 2012-09-17 07: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武汉下月实施房地产经纪管理新规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黄振琳

  买二手房比买新房更复杂,且可能碰到不少陷阱,这是很多买卖过二手房市民的共识。昨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武汉市最新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对二手房交易的诸多焦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如经纪人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房交易,买二手房网上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未完成服务不得收费,中介不能收购房屋赚取差价等。据悉,这是继1994年武汉市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规定后,18年后再出台新规。《细则》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焦点一:如何看中介是否正规

  新规:看公示牌或上网查询

  闹市区的街边往往有多家中介扎堆,市民如何判断是不是正规中介机构?《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简称“中介”)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纪机构备案证、收费监审证原件;经纪人员照片、注册证号;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武汉市统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行业自律公约;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细则》还规定,武汉市房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在该平台上可以获取: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基本情况;经客户授权同意,可以查询房地产交易(租赁)案件权属登记、抵押或查封等信息;买卖或租赁双方网上签约等。

  焦点二:私下找经纪人能否省钱

  新规:不能以个人名义收费

  本报曾接到读者投诉,有经纪人游说购房者绕开中介进行房屋交易,可以优惠中介费。而实际上,多个城市都发生过私下找经纪人交易、经纪人携款消失的案例。《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须参加住建部、人社部共同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全国执业资格考试,领取到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交易业务应当由中介机构统一承接,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焦点三:中介费怎么收

  新规:未完成合同不得收佣金

  找中介买房到底该怎么收费?如果缴了中介费或者诚意金,最后房子没买成怎么办?《细则》规定,中介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中介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实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细则》明确,中介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焦点四:个人房源信息受保护

  新规:未经授权不能发布信息

  7月底,市民杨女士在网上发了一条卖房信息,想不到两个小时后这条信息就被几家中介发布出来,且留的都是中介联系方式。记者发现,一些中介机构未经房主同意就将房主的个人卖房信息据为己有,找到买家后再向买家赚取佣金。《细则》明确,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如该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交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支付时间等。

  另外,中介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十条禁令遏制不法行为

  《细则》规定了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不得有以下十种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避税费等,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交易或出租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等;违反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经纪管理;房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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