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剑军)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日前印发了《湖北省巨灾保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武汉市、十堰市、黄冈市和恩施州试点巨灾保险,由政府全额为辖区居民购买保险,对暴雨、洪涝巨灾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基本经济补偿。
我省巨灾保险保障范围为:因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失踪)、农房倒损、大宗农产品绝收或死亡,以及政府可能面临的巨额财政支出。保险模式既有传统模式,即出灾后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又有指数模式,即无需核灾,一旦达到触发条件赔款直达财政指定账户,由财政依据灾情统筹使用。传统模式在十堰市、黄冈市和恩施州试点,指数模式在武汉市试点。
根据我省试点方案,试点区域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临时来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发生死亡(失踪),每人最高可获赔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发生倒损,每间全倒房屋赔偿6000元,每户最高可获赔5万元;对种植的水稻、玉米根据不同生长阶段及受灾程度进行分段赔付,每亩最高可获赔200元,牲猪每头最高可获赔150元。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巨灾保险涉及面广,惠及千家万户,是防范化解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我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省财政厅作为牵头部门,多次组织研究论证和学习调研,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试点方案,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分担巨灾造成的损失,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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