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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篇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4日08:48 来源: 长江云

咸宁市学生资助政策 | 义务教育篇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6号) (简称:“一补”)规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如下。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01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02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和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03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学期625元。04资助时间: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异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分学期发放。05资助条件:符合以下12个条件之一且同时必须是在籍在校的寄宿生才能享受“一补”资助政策(随政策调整而变动)。

(1)在评审过程中,学校可直接认定以下六类在籍在校寄宿学生:

①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③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家庭子女;

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⑤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⑥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家访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方可享受资助。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①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②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绝对贫困家庭子女;

③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子女;

④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影响子女入学就读的家庭子女;

⑤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影响子女入学就读的家庭子女;

⑥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3)以下六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无特困原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三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领导干部家属、村干部家属);

②认定为贫困家庭期间,购买商品住宅或新建楼房的;

③家庭拥有5万元及以上家庭服务型用车、购买大型农机具的(生产型、用于支配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车辆除外);

④家庭成员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穿戴高档时装、首饰的;

⑤家庭成员经常性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外出旅游的;

⑥私营业主和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够供给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费用的。

06《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科〔2019〕30号)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在“一补”的基础上,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非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标准的50%核定。

“一补”资助流程1申请认定学校组织申请资助的学生(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2组织评审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等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申请补助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评审。申请学生除上述直接认定的六类外,其他类贫困学生需附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簿,大病诊断病历,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3学校公示学校将初审后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申诉电话和信箱,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4县级审核及资金发放教育部门对各乡镇中心学校(教育办)上报受助学生情况名单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审核通过后,由国库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校。

【责任编辑:李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