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张城摄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周怡)9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召开的《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湖北将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首席安全官”。作为企业专职安全领导配备,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这一制度的执行,将有力的强化全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知》首先对安全总监制度实施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政策法规处处长郭玉梅介绍,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等10项职责,并且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担任安全总监?郭玉梅解释说,安全总监人选须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单位的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须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安全总监由生产经营单位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并书面告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据悉,《通知》还要求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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