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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公布典型案例:私企老板收入不上账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09:25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记者周萍英通讯员程勇梁学东

民营企业发展到哪里,司法服务就到哪里。昨日,湖北省高院2020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聚焦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会上公布了我省法院服务民营企业三个典型案例。

销售收入不上账

老板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仙桃市鸿威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是张胜与妻子苟某共同注册成立的,张胜为公司法人代表。

2008年7月,鸿威公司向经销商周某销售一批农副产品,张胜瞒报销售收入34.7万元,将之用于偿还当初他筹建公司所欠债务。公诉机关指控张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销售收入不上账手段,侵吞本公司资金34.7万元,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张胜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审理查明,鸿威公司属家族式私营企业,是由张胜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张胜任公司法人代表并由其实际经营和管理,有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置,且张胜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苟某认可,故张胜的行为本质上并没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张胜无罪。

省高院认为,民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不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疑罪从无原则,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处理。

借款到期未归还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是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为偿还公司1700万元的银行到期贷款,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甲公司经理夏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富特公司的大型注塑机质押给甲公司,典当借款1760万元,典当期限3个月。随后,富特公司将甲公司打来的17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典当期间,富特公司向甲公司共计支付利息150万元。典当期满后,王某因没有资金继续还款,遂与甲公司协商并变卖质押的机器设备用于还款,还向甲公司推荐合作项目,均因故未能成功,导致剩余借款未能如期偿还。

检察机关以富特公司、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宣告富特公司和王某均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应严格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慎重对待刑民交叉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借款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侵犯民企利益

黑老大获刑22年

鄂州熊才祥涉黑案曾轰动一时。以熊才祥为首的组织,通过实施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2007年至2008年,熊才祥指使骆永刚等人通过到鄂州市某工地阻止施工等手段,迫使丙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工程承包人李某某将部分垃圾转运工程、土地平整和回填工程分别以50万元、1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熊才祥安排的人员,后又迫使丙公司和李某某各追加10万元的垃圾堆放费、垃圾运输协调费。

2012年3月,熊才祥等人到丁公司采取威胁恐吓手段,要求该公司放弃某医院住院楼及门诊医技大楼工程的中标资格或者将工程转包,该公司被迫将工程予以转包。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熊才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0名团伙成员也处以重刑。

【责任编辑: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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