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扬 通讯员戴小巍)记者从湖北省检察机关获悉,2月4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该案为公安机关头一天下午报捕,检察机关第二天即迅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1月24日,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道路中央放有警示牌及北港镇政府的执勤车辆。
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乘坐他人车辆行至该处,见有堵车情况,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猛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随即,指挥部两名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陈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
1月24日,陈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通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处罚款500元。2月1日,该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陈某转为刑事拘留。2月3日下午,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通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封路检查的防疫措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陈某以暴力袭击工作人员,妨害执行公务,有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印证,并有鉴定意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是湖北检察机关严惩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具体体现。”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表示,当前,做好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均拒不配合疫情检查,殴打现场工作人员,影响恶劣,为科学有效防控疫情带来了隐患。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结合最高检和湖北省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绝不能让一线工作人员流血又流泪,努力营造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良好法治环境。
据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