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房产在内的不动产通常要登记才生效。那么,汽车、电脑等动产,物权变动何时生效?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合同签署后30日内交付。合同签署后乙公司单方违约,最终于2020年7月15日交付该批电脑。甲公司何时取得该批电脑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物的移动性和是否附着于土地,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即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坚持交付生效主义原则。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苗表示,本案中,电脑属于动产,甲乙双方2020年4月30日签署采购合同时,乙公司尚未交付电脑,甲公司未取得该批电脑的物权(所有权);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合同签署后30日内交付,因乙公司该期间内未实际交付,故该批电脑的物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间内仍属乙公司所有;2020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电脑,此时甲公司才取得该批电脑的物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电脑,甲公司不是电脑物权人,那么对于乙公司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甲公司可否主张违约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依据物权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原则,物权的取得与合同的生效是两回事,甲乙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自双方签署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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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等动产转让时未经登记的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虽然自交付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动产,如果没有进行变动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225条特别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转让机动车为例,如果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让人虽然自出让人交付机动车时即取得车辆所有权,但因机动车所有权仍登记在出让人名下,如果出让人将机动车再转卖善意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前受让人不能以其为机动车实际权利人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因此,从保障交易安全角度出发,买卖特殊动产时,双方应及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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