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导读
一场发生在高校的“骚扰风波”,让“社会性死亡”这个词成为网络热搜。作为社会性的动物,人们在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难免遭遇窘迫和难堪。
这可能是因误解带来的小尴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误会,还有可能是行为不端引发的社会抵触,这种自身形象在社交场景上发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网友统称为“社会性死亡”。对于生活中偶发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松的心态化解;而对于不分清事实,挥舞舆论大棒群起而攻之,试图以“社死”给人贴标签的做法,则要警惕其中隐藏的网络暴力。
谁都无权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在当下环境中,生命权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或学业等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旦给他人扣上负面“帽子”,即便后期发现误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伤害有时也是无法消除的。极端情况下,被“社会性死亡”的一方甚至会因为不堪周遭眼光和网络暴力,走向自我伤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给学弟造成毁灭性伤害的是个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随之被贴上的“咸猪手”标签。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这位“学姐”强行拿出学弟的学生卡拍照,要走了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以给予舆论压力。退一步讲,即使学弟真的有“咸猪手”行为,该“学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当。
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在遇到不公对待或感到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人不再选择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说出来,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却并未注意自我权利的边界,在事实不清、存在误会的情况下过早对他人贴标签、下定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还会通过歪曲、夸大事实的方式给自己维权。
对自我权利行使不够审慎的代价,是对他人权利的伤害与忽视。当出现问题或矛盾时,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正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曝光对方的隐私,借由网络舆论的力量来占领高地。
因此,面对误会或者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科学查证来澄清误会。在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或是诉诸法律。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审慎利用网络曝光的权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隐私的方式来施加压力。因为,自我权利的捍卫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是宣称要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制造他人的“社会性死亡”
小心裹挟情绪的伪正义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不但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新媒体时代,新兴传播渠道,无疑扩大了大众对外公诸其诉求的机会。新型媒介的发展方兴未艾,我国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相对包容宽松。然而,有些网民不能误认为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便可以随意践踏他人的正当权利。
面对他人恶意制造的“社会性死亡”,个人要学会依法维权。诸多“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往往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公众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明白个人行为“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实际上,即使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也有权撤回其同意。但遗憾的是,很多类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
其次,“社会性死亡”之所以颇具“威力”,和助推事件发酵的传播主体缺乏责任有关。无论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尤其当事实真相澄清后,发布信息的平台应及时对相关不实信息予以删除处理,而不是让带有侮辱性的信息继续传播,收割流量。
最后,个人权益受损后要学会救济。一般而言,救济分为三类:一是社会救济;二是私力救济;三是司法救济。对于遭受“社会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会救济意味着能够获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够获得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声援。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实等。司法救济则指当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最大程度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总而言之,以泄私愤为目的,发布不实信息,让他人陷于“社会性死亡”的处境,本质上是以追求正义为幌子,裹挟社会情绪,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
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往往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们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这种行为既对当事人名誉、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当“社会性死亡”从主动自嘲变成被动“受辱”,那么使人“社会性死亡”算不算一种“数字谋杀”?当网民情绪融合在一起时,谣言与真相尚未辨明,被针对者可能已经“被社会性死亡”了。不仅如此,网络谣言存在着记忆序差,当谣言没能在第一时间澄清,那么在“逆火效应”“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舆论记忆会逐渐加深,为后续辟谣增加难度。
互联网是技术进步带给人类文明的礼物,赋予每个普通人便利的生活与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更应当警惕手中的权力,将“社会性死亡”圈在幽默的范围里,而不要让“社会性死亡”成为对他人的要挟与恐吓,成为网络暴力的一把无形但极为锋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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