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 公益律师助3名离岗员工获赔29万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09:42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王某、皮某、朱某是武汉一家房企的老员工,在该单位分别工作了8年、5年、16年。202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聘这3人,也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记者昨日获悉,在楚天都市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经仲裁裁决,3人获赔29万余元,其中经济补偿金为27.4万余元。

王某今年36岁。2012年3月入职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1万元。2013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工资为1万元。2016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续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经理,工资为1.25万元。2018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再次续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岗位仍然为工程经理,但工资上涨到1.5万元。

据王某介绍,2020年4月30日,公司把包括他在内的多名员工召集在一起,宣布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5月1日起,大家就不用来上班了。

此后,王某等人找到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5月1日起这些员工没有来上班,系自行离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8月,王某和同事水电工程师皮某、资料员朱某等3人,找到武汉市民之家北二门一楼1030室,向楚天都市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律师吴源源求助。在咨询过程中,吴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益律师吴源源接受王某、皮某、朱某3人的委托后,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中,该公司一直以劳动者系自动离职为由进行抗辩,但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的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王某与该公司2012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一次性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万余元。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96元。同时,仲裁委还裁决,该公司需向皮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万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689元。需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6万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517元。3人合计获赔29万余元,其中经济补偿金为27.4万余元。

昨日,公益律师吴源源指出,企业用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确实因市场原因需要裁员,也应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如果认为企业有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况,应收集证据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袁君子】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