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王某、皮某、朱某是武汉一家房企的老员工,在该单位分别工作了8年、5年、16年。202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聘这3人,也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记者昨日获悉,在楚天都市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经仲裁裁决,3人获赔29万余元,其中经济补偿金为27.4万余元。
王某今年36岁。2012年3月入职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1万元。2013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工资为1万元。2016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续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经理,工资为1.25万元。2018年5月1日,王某与公司再次续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岗位仍然为工程经理,但工资上涨到1.5万元。
据王某介绍,2020年4月30日,公司把包括他在内的多名员工召集在一起,宣布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5月1日起,大家就不用来上班了。
此后,王某等人找到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5月1日起这些员工没有来上班,系自行离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8月,王某和同事水电工程师皮某、资料员朱某等3人,找到武汉市民之家北二门一楼1030室,向楚天都市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律师吴源源求助。在咨询过程中,吴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益律师吴源源接受王某、皮某、朱某3人的委托后,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中,该公司一直以劳动者系自动离职为由进行抗辩,但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的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王某与该公司2012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一次性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万余元。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96元。同时,仲裁委还裁决,该公司需向皮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万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689元。需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6万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517元。3人合计获赔29万余元,其中经济补偿金为27.4万余元。
昨日,公益律师吴源源指出,企业用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确实因市场原因需要裁员,也应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如果认为企业有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况,应收集证据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