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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不容践踏 德法兼治协同发力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4日07:33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重庆法院发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其中4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房价上涨拖延过户

恶意抵押有违诚信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李超

2017年2月,严某蓉委托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卖其名下一套房屋。2017年3月,张某琴、严某蓉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成交价为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琴先后向严某蓉支付5万元定金及房款90余万元。2017年上半年,因房价上涨,严某蓉要求张某琴另行支付40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严某蓉私下就案涉房屋设立抵押,办理公证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严某蓉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张某琴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注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琴与被告严某蓉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严某蓉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严某蓉先前就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因此被告严某蓉应当为原告张某琴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严某蓉故意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导致房屋延迟过户登记两年之久,其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琴支付违约金。遂判决原告张某琴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严某琴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张某琴违约金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诚实信用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更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严某蓉在合同生效后又大幅提高房价,协商未果后为阻止购房人实现合同利益,恶意设立抵押并申请执行拍卖。法院依法判决失信方履行房屋过户交付义务并承担违约金,维护遵规守约方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紧急助人反遭起诉

见危施救无须担责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雷书彦

2018年某日晚,谭某甲、谭某乙的父亲谭某某与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谭某某突然出现手麻、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并逐渐失去意识。在场的孙某某立刻拨打急救电话120,马某某则打电话联系同一栋楼上的秦某某、刘某某帮忙。随后,大家共同将谭某某送出。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谭某甲、谭某乙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应移动应采取平躺等待救治,但孙某某等6人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6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谭某某死亡产生损失的50%即40余万元。

重庆市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6人在谭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所采取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情况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谭某某的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马某等6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难以通过谭某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其病状是否可以移动。因此,各被告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应对救助者要求其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而认定其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甲、谭某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自愿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有利于发扬乐于助人传统美德,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善意施救。

强行借车意外身亡

制止未果车主无责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张川

2020年1月,高某和朋友相约去重庆市垫江县天宝寨爬山。高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天宝寨广场后遇到邬某,高某遂与邬某等其他人一起爬山。

爬山期间,邓某甲与邬某取得联系,两人相约在天宝寨广场碰面。邬某下山与邓某甲碰面后,邓某甲告诉邬某称自己的摩托车被交警暂扣,但因其没有驾驶证,希望邬某能帮其取车。后因邬某要骑车回家,便联系高某下山。邓某甲热情地与第一次见面的高某等人打招呼,后邓某甲发现高某的摩托车钥匙未拔下,边说“我骑一下”,边跨上摩托车发动驶离。高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随后,高某电话联系邓某甲未果。邓某甲在路上超速行驶,车辆与右侧路缘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灯杆,造成邓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甲的父母邓某和王某以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承担邓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73866元。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高某也无法预见到邓某甲会驾车驶离,且邓某甲驾车驶离时高某立即进行制止,亦设法联系邓某甲保证其安全,已尽到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另外,邓某甲没有驾驶证且已被暂扣摩托车,更应吸取教训。法院遂判决驳回邓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擅自使用他人之物造成伤害后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例。法院摒弃“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观念,对擅自使用他人物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友善共处具有积极意义。

为救儿子父亲溺亡

自然区域损失自担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程乃善 向菲

老虎口瀑布是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的一道自然瀑布景观,属开放性自然河流区域,无须购买门票,但在此地停车需支付5元停车费。

2019年7月,周某携家人驾车至老虎口瀑布游玩。周某之子周某甲不慎滑入河道中央的深水区,周某奋力施救,在救出周某甲后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地点位于瀑布上游,河床中央有一深水潭,该河段流水相对平缓。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安置有警示牌。周某甲及其家人认为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周某的死亡负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0万余元。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虎口瀑布系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然区域,并非经营性景区,停车费5元是针对车辆收取的修建停车场必要成本费用,因而不能苛求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周某甲自行下河戏水而误滑入深水区,其事发时年近18周岁,理应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甲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作为开放性非营利自然景观,当地政府在河道边设置有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的警示标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周某甲自行下河戏水,周某作为家长未及时阻止、未尽足够监护义务,其为营救家人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应自担风险。法院裁判对规范和保障旅游观光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老胡点评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必须深度融合、相互促进,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人民群众道德意识的最大公约数,而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办案中,应当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体现于每一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中,使人民群众在司法中切实感受到法理人情,体悟到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实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的目标,就要避免机械办案的做法,既要重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也要重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切实把握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与精神实质,通过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件,促进高尚情操和美好德行在全社会的广泛传播和大力弘扬。(胡勇)

【纠错】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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