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 (记者张扬 通讯员陆明)今年7月底,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支持人民法庭工作,为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方向指引、路径支撑、保障支持,这在全国尚属首例。8月31日,湖北省高院与省人大监司委、省委政法委、省乡村振兴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解读《决定》。
《决定》全文共十四条,2300余字。立足我省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际,着重回答了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应该做什么、具体怎么做的问题,推动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服务、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
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人民法庭始终站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处在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治力量。目前,全省共有111个基层法院,实际运转人民法庭538个,869名员额法官承担了全省基层法院近四分之一的收、结案工作。
省人大监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杨建业表示,《决定》的出台,对于更好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具有重大意义。《决定》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定责,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规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方式及路径。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要求,把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各级法院的“一把手”工程,依法妥善审理涉民生、“三农”领域各类纠纷案件,保障农村改革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文明进步,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民法庭工作经历将作为基层法院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在职务职级晋升、法官等级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人民法庭干部倾斜。
“人民法庭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法治湖北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段君毅表示,《决定》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省委政法委将积极推动人民法庭纳入乡镇(街道)平安建设领导体制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帮助解决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法治保障作用”。
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入到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阶段。省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项克强表示,人民法庭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安定和谐、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力量,全省乡村振兴系统将充分发挥好全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作用,与人民法庭一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补齐法律服务短板,畅通群众诉求途径,加强各方利益协调,依法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