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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公布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三大典型案例 执行法官稳妥解决亿元金融债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8日22:29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陆明 梁学东)9月8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出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公布三大典型案例。

执行法官9轮调解,稳妥解决亿元金融债权纠纷

湖北某银行与宜昌某实业公司、陕西某钢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令宜昌某实业公司限期偿还湖北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6918812.5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994061.5元,陕西某钢铁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宜昌某实业公司、陕西某钢铁公司等被执行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湖北某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迅速前往西安等地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某钢铁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及时冻结了该公司在陕西某财务有限公司开设的6个账户,冻结额度为199044308.14元。此后,为推动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一方面,执行人员多次赶赴异地与被执行人交心谈心,释法析理,让其明白执行工作绝非要“整垮”企业;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也尽力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让其同意解除部分强制措施,帮助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稳定职工情绪。在执行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经过9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陕西某钢铁公司同意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196918812.5元本金偿还义务,并约定剩余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予以清偿。

自此,湖北某银行2亿元债权全部得以实现,陕西某钢铁公司等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也得到了保障,一起涉及上万名职工生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难案实现了“双赢”。

依法解封防疫资金,保障抗疫企业正常经营

鄂某与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鄂州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偿还鄂某66万余元债务。因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2020年1月1月新冠疫情爆发后,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承接一冶湖北分公司派驻鄂州雷山医院建设员工的住宿和饮食保障工作,并分四笔收到住宿和餐饮费用27.9万元,该费用进账后被自动冻结。

同年3月29日,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款项为防疫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请求解除冻结。执行法院经审查,以该资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资金为由,驳回其异议请求。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不服,向鄂州中院申请复议。鄂州中院通过走访鄂州市文化旅游局、一冶湖北分公司等单位,全面了解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防疫期间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文件,认定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系在政府防疫指挥部门指定的期间完成相关防疫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其所需费用应界定为“防疫资金”,对该资金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鄂州中院遂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解除该院对一冶湖北分公司支付给鄂州某饮食服务公司27.9万元资金的冻结。

保全阶段力促调解,维护证券市场价格稳定

嘉兴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武汉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嘉兴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武汉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我省某上市公司5968972股非限售、未质押流通A股股票。

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材料提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后,该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于立案当天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武汉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968972股非限售、未质押流通A股股票(保全价值标的限额为173398637.55元)。

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因保全事项可能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和证券市场价格稳定,执行人员在做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立即研究案情并制定解决方案。

此后,在法院积极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嘉兴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湖北 法院 营商环境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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