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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调整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 今年为企业减少成本797万元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19:45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金凌云、通讯员郭斯)10月20日,黄冈市优化营商环境发布会上,该市中院副院长熊晓明介绍,今年该市推行破产债权确认案件收费100元,为企业减少诉讼成本797万元,该举措被省营商办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

此前,上诉人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与被上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按照原标准计算,上诉人应交纳上诉费34909元,但经调整收费标准后,仅收取该公司上诉费100元,大幅减轻了该破产企业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通常难以得到足额清偿,甚至可能得不到清偿。部分债权在未能得到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往往会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确认。但对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法院如何收费,各地标准并不统一,大部分案件是按照申报债权的标的额大小予以收费,该标准可能造成诉讼费数额超过债权人得到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结果,加重了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负担。

为切实减轻破产企业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负担,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黄冈中院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110条之规定,向全市两级法院下发通知,明确对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涉及破产债权争议诉讼不再按照债权标的额大小收费,而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中其他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每件收取100元。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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